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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代理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其索回材料款及违约金7万余元!

来源:九江律师网

  王x与胡x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2019)赣0425民初576号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25民初576号

  原告:王x,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鑫,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x林,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王x与被告胡x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汪x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62600元及违约金187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1月3日在原告处陆续赊购装修材料,货款共计82600元,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被告遂于2018年6月23日签订欠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材料款62600元,如被告逾期未付款,将承担材料款的30%的违约金。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胡x林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双方于2018年6月23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62600元。原、被告遂于当日签订欠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该款,如被告未按约支付将承担材料款30%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原告向被告提供装修材料,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协议》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626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8780元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违约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且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应以所欠货款626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作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即11894元。被告胡x林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胡x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x材料款62600元及违约金11894元;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王x负担77.5元,被告胡x林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x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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