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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代理原告抚养费纠纷案,成功要回14万元拖欠抚养费!

来源:九江律师网

  原告陈x尧与被告陈x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抚养费纠纷案  号(2020)鄂0804民初613号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804民初613号

  原告:陈x尧,男。

  法定代理人:董恋,女,与原告系母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平,男。

  原告陈x尧与被告陈x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2015年离婚之日直至独立生活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支付时间从2015年1月27日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9年结婚,原告于2010年1月21日出生。2015年1月26日原告的母亲与被告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陈x平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离婚协议书等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x平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父母于2009年5月6日在荆门市东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2010年1月21日出生,2015年1月26日,原告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母亲董恋抚养,被告陈x平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2015年1月27日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的父母离婚时就原告陈x尧的抚养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履行给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27日至原告年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按2000元/月为标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陈x尧自2015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抚养费140000元;

  二、被告陈x平自2020年12月开始,每月15日前向原告陈x尧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陈x尧年满18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x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x丽

  人民陪审员

  解x雄

  人民陪审员

  韩 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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