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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代理原告婚约财产纠纷案,成功为其索回财产3万元!

来源:九江律师网

  林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婚约财产纠纷案  号(2019)赣1103民初3276号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103民初3276号

  原告:林某,男,1986年7月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1995年5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林某与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彩礼40,0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本案发生事实更符合双方恋爱期间的借贷关系,要求本案以民间借贷案由审理。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初双方通过微信等方式交流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双方只见过两次面,被告信誓旦旦宣称会和原告结婚,原告信以为真。2018年9月24日,因被告不小心将手机摔破,原告当天通过手机支付方式为被告购买了一部新的iphoneXS,价格为10,099元,后被告又以其暂时待业无收入,信用卡欠款60,000多元为由,让原告表示其诚意帮被告还行用卡,并表示是当做向原告借款,若以后分手也会归还给原告。故原告在2018年9月24日、9月27日分别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0,000元,后原告希望被告能尽快来福州结婚生活,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直到10月28日,被告话锋一转九表示原告对她家里的事都不上心,提出分手,并表示会尽力偿还原告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后其又反悔不想偿还了,原告认为被告从开始就不真诚的与原告谈男女朋友,在双方没有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就开始索要各种费用,且被告也没有任何实质的原因提出要与原告分手,原告尊重其选择,在这期间支付给被告的费用的向原告所借,被告也一直承诺一定会偿还,现又反悔不予偿还了,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

  被告韩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清单及转账明细、原告工商银行消费凭证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证据和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初双方通过微信等方式交流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9月24日,因被告不小心将手机摔破,原告为被告购买了一部新的iphoneXS,价格为10,099元,后原告又于2018年9月24日、9月27日分别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0,000元为其偿还信用卡,10月28日,被告提出分手,并表示会尽力偿还原告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但之后双方发生争执,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被告韩某向原告借款使用,有双方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原告于2018年9月24日、9月27日分别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的30,000元款项,有别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彩礼”,可以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借款,故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更为妥当。原、被告之间该3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韩某购买手机的款项带有赠与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手机的款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应偿还原告林某借款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韩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x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x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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