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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代理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九江中院驳回申请人申请!

来源:九江律师网

  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范x兮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案  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号(2019)赣04民特3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民特3号

  申请人: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x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xxxx8GB507D。

  法定代表人:陈x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x岭,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x刚,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x兮,女,汉族,2000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x兮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称,请求确认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与范x兮、YAYI(UK)LTD三方签订的《留学申请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与范x兮、YAYI(UK)LTD三方于2018年7月签订《留学申请服务委托合同》。因发生纠纷,范x兮向九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为(2018)九仲字第317号。一、该纠纷是涉外法律关系,九江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案件基本事实为以范x兮为委托人,以英国公司YAYI(UK)LTD为受托人,以浙江省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为受托方担保人共同签署《留学申请服务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属于涉外法律关系.相对应的仲裁机构也必须具备涉外业务条件。二、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其仲裁地为中国境内委托人所在地,委托人范x兮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浔阳区无仲裁机构,江西省有ll家仲裁机构,九江市有仲裁机构但无涉外仲裁权限。该约定显然属于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综上,九江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范x兮称,被答辩人所提出的仲裁无效申请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该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本案的所涉及的仲裁法律关系,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及陈康伟之间的担保合同法律纠纷,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所涉及的委托方实质是由中国自然人解雅怡签署实施,所实施内容完全可以是在国内操作完成。答辩人认为所涉及的主体是都是中国的公司及法人,其实质是中国境内普通的民事法律纠纷,不具有涉外因素。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约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认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仲裁条款没有违反上述任何条款,本案中不具有任何一种法外排除情形,约定的仲裁条款当然合法有效。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约定仲裁条款具体明确、合法有效,九江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首先,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是非常明确的,由中国境内委托人(答辩人)所在地管辖,而答辩人范x兮所在地是非常明确的,特指江西省九江市。可以明确的是在九江市只九江仲裁委员会一家商事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所以,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非常明确具体,九江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其次,退一步讲被答辩人要在本次仲裁中纠结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九江仲裁委员会也有管辖权。涉外案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我国的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舰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目前我国关于涉外仲裁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合法组建的国内仲裁机构不能管辖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早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据此,只要是依照仲裁法所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对该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次仲裁中当事人自由合法选择了九江仲裁委员会,且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九江仲裁委员会当然具有管辖权。

  在本案庭询过程中,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涉案《留学申请服务委托合同》,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和范x兮的委托代理人均表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涉案争议的仲裁协议为该合同第9.1条的仲裁条款。

  本院经审查查明,委托人范x兮与受托人YAYI(UK)LTD公司、受托方担保人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留学申请服务委托合同》,其中合约第9.1条约定“本合同具有相当法律依据与效力。若三方因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了争议,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仲裁地为中国境内委托人所在地”。后,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发生争议,范x兮作为申请人,以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陈x康作为被申请人,向九江仲裁委员会提起涉案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由于受托人YAYI(UK)LTD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故本案仲裁协议属于涉外仲裁协议。经查证,被申请人关于受托人是我国自然人解雅怡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关于该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双方在《留学申请服务委托合同》中,虽未约定对仲裁协议效力审查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涉案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地在我国境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关于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明确的问题。合同约定仲裁地为中国境内委托人所在地。申请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所在地是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该区没有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约定无效。被申请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所在地是江西省九江市,该市只有一家商事仲裁机构即九江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机构对本案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按照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意思表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现行法律,双方对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是明知的,故被申请人关于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是委托人所在市级行政区划内的仲裁机构,符合情理,予以采纳。经查,九江仲裁委员会是江西省九江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组建的唯一一家商事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九江仲裁委员会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关于九江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涉外纠纷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经查证,九江仲裁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九江仲裁委员会对涉外案件没有管辖权,故对申请人关于九江仲裁委员会无涉外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涉案《留学申请服务委托合同》第9.1条仲裁条款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明确的仲裁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有效条款。申请人主张上述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x生

  审判员

  陈x江

  审判员

  曹 x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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