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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代理原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成功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九江律师网

  刘x南、周x华等与xx集团九江x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号(2019)赣0403民初3822号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03民初3822号

  原告:刘x南,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星子县。

  原告:周x华,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星子县。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610327528。

  被告:xx集团九江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xx区xx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3363352U。

  法定代表人:杨x鸿,总经理。

  原告刘x南、周x华与被告xx集团九江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南、周x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南、周x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6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总房价为719346元,实际总房价为724446元。原告按合同第七条于合同签订后向被告支付首付219346元,剩下50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房款。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且合同第九条已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此后被告迟迟为通知原告可以按约定条件交房及邀约原告去收房。中途,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询问交房事宜及催促尽快交房,被告也多次口头承诺但一直没有兑现。直到2018年8月27日被告才陆续通知原告可以办理交房手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推定:“(一)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对逾期交付约定为:“……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逾期交房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xx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九江市庐山南路293号xx丽景湾花园B区5、6栋不分单元1501号房,房款共计719346元(第六条);被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第十一条);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原告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十二条)。此后经面积调差,原告实际支付全部房款724446元。被告直到2018年8月27日办理交房手续。因被告未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故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房,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集团九江xx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刘x南、周x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被告xx集团九江xx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x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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