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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

刘律师为开设赌场罪当事人雷某辩护,成功为其争取缓刑!

来源:九江律师网

  陈x、许x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开设赌场案  号(2019)赣0423刑初204号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23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宁县,归案前住武宁县。2016年11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4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由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x峰,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x赟,曾用名许x,男,199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武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甜甜,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野,曾用名x武,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现住武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剑,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夏,曾用名夏x雄,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武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柯x宇,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涛,曾用名雷文文,男,1994年8月5日出生,畲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宁县,现住武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x兰,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民,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武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x星,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焦x峰、被告人许x赟及其辩护人x甜甜、被告人x野及其辩护人x剑、被告人x夏及其辩护人柯x宇、被告人雷涛及其辩护人刘文海,被告人x民及其辩护人夏x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11日,梁安(已判刑)建立微信群,在微信上组织群成员下载注册“牛小帅”APP赌博软件,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邀请胡某2(已判刑)等人作为股东,安排股东拉人到微信群参赌,并邀集被告人陈x、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等人作为赔付员或管理员。该赌博群开设期间共计抽水获利160万元。被告人陈x获利2万元,被告人许x赟获利1万元,被告人x野获利1万元,被告人x夏获利3万元,被告人雷涛获利8千元,被告人x民获利5千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上受雇参与赌场管理并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与股东具有主次之分。

  辩护人焦x峰认为,被告人陈x具有从犯、自首、无故意犯罪前科、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x赟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与股东具有主次之分,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x甜甜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赟涉嫌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被告人许x赟在本案中担任赔付员的职责,属于辅助的作用与角色,属从犯,且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x野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与股东具有主次之分,且其举报了股东“枪手”,具有立功表现。

  辩护人x剑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x野具有自首、当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x夏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与股东具有主次之分,请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柯x宇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x夏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被告人x夏在微信群内是赔付员、对整个开设赌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还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退赃、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雷涛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与股东具有主次之分,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文海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涛构成开设赌场罪有异议。被告人雷涛从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底近两个月时间获得劳动报酬8000元,被告人雷涛并不是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追究的对象,被告人雷涛在本案开设赌场案中作用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即使被告人雷涛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雷涛具有自首、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x民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与股东具有主次之分。

  辩护人夏x星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民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被告人x民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临时聘请的赔付员,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x民还具有自首、初犯、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11日,梁安(已判刑)建立微信群,在微信上组织群成员下载注册“牛小帅”APP赌博软件,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邀请胡某2(已判刑)等人作为股东,安排股东拉人到微信群参赌,并邀集被告人陈x、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等人作为赔付员或管理员。

  赔付员负责在“牛小帅”APP软件内开房、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及抽水,管理员负责与赔付员核算抽水情况等,赔付员和管理员均由梁安邀集,每盘结束后,输家将赌资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赔付员,赔付员每盘以最大赢家赢利金额的8%抽取水钱,之后将剩余赌资转账给赢家,并将抽水金额在微信群内公布。赔付员每日从其所抽水钱中提取10%作为酬劳,并将剩余水钱转账给梁安,管理员以每日100元至200元不等作为酬劳。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8日,梁安建立“老友”及“老友2”微信赌博群,邀集被告人陈x先后在微信群内作为赔付员、管理员,邀集被告人许x赟、x野、x夏、雷涛在微信群内作为赔付员。

  2018年3月7日,梁安重新建立微信赌博群并邀集股东组织微信群成员参赌,几天后梁安将群解散。2018年4月初至2018年5月11日,梁安再次建立“纸短情长”微信赌博群。期间,梁安邀集被告人许x赟先后在群内作为赔付员、管理员,邀集被告人陈x、x野、x民及胡某1(已判刑)在微信群内作为赔付员。

  梁安等人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赌博期间,共计抽水获利160万元。被告人陈x获利2万元,被告人许x赟获利1万元,被告人x野获利1万元,被告人x夏获利3万元,被告人雷涛获利8千元,被告人x民获利5千元。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陈x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许x赟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x野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x夏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7月2日,被告人雷涛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x民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武宁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陈x处扣押2万元,从被告人许x赟处扣押1万元,从被告人x野处扣押2万元,从被告人x夏处扣押3万元,从被告人雷涛处扣押1万元,从被告人x民处扣押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x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在判决执行之前,已实际羁押7日。武宁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3日决定对2018.5.10纸短情长微信群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六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前科说明及本院(2016)赣042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本院(2019)赣04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刑终358号刑事裁定书、武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武宁县非税收入缴款书、证人林某、瞿某、陈某、周某、杨某、廖某1、邱某、洪某、郑某、乐某的证言、同案人梁安、聂某、胡某2、张某1、卢某、仰某、胡某1、张某2、汪某、沈某、李某、邹某、廖某2、纪某、吴某、黎禹的供述、被告人陈x、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上受雇参与赌场管理并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雷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涛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x、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归案后均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x野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x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许x赟、x野、x夏、雷涛、x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宣告缓刑。对各辩护人提出其他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前罪已经羁押7日,被告人陈x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x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x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x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雷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x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x燕

  人民陪审员

  柯x华

  人民陪审员

  吴x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x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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