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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官、江x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7)赣04民终2465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民终2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x官,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x华,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都昌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段x官因与被上诉人江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段x官上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游 x
审判员 单x俐
审判员 张x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励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