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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兵、王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9)赣04民终302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兵,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x花,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上诉人陈x兵与被上诉人王x、原审被告李x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3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兵、李x花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000元本金及利息不服。事实和理由:1、明知被上诉人是高利贷非法放贷人员,且为了收取更多非法暴利,多次对上诉人夫妇采取言语威胁、骚扰、写大字报等非法手段,而法院还支持被上诉人胜诉,这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今年初在全国发起的扫黑除恶精神相违背。2、被上诉人王x抓住李x花赌博,害怕家人知晓之心理,威胁上诉人以欠他钱为名,要求李x花以诱骗上诉人陈x兵打2万元借条,上诉人陈x兵出具被上诉人王x借据是在诱骗之下所出,应视为无法律之效。3、上诉人夫妇从2013年11月30日至2018年1月之间因受被上诉人威胁、骚扰,上诉人为了面子,先后向被上诉人支付了5万本息,且有双方发生的凭证及被上诉人在法庭上所认可的证言,以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通话录音,一审法院未支持。
王x答辩称:一、全国有扫黑除恶的趋势,但是与本案不符,上诉人这么长时间都不说被欺诈,一审庭审都没有提出异议,二审突然提出说是在被上诉人欺诈、威胁、骚扰,这么长时间都没有报警或采取其他途径,作为有民事行为的正常人,在受到威胁时应当及时报案,但到一审上诉人都承认是借了被上诉人钱,不能因为全国存在黑恶势力就把帽子扣在被上诉人的头上。二、被上诉人王x不是从事高利贷放贷人员,到目前为止,只有两个案件起诉王x。三、上诉人说他还了5万多元,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还了5万多元给被上诉人,只还了一些利息。
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李x花与被告陈x兵系夫妻关系。被告李x花分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元、6000元,并由被告李x花于2013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10000元的借条一份。向2013年11月30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李x花出借借款20000元,原告并由被告陈x兵向原告王x出具20000元借条一份。嗣后,2017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由原告王x向被告李x花与被告陈x兵出具收据载明“收到陈x兵、李x花还款五千元整,总借款为三万元,还差二万五千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陈x兵称其未收到借款20000元并归还50300元本息但未提出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李x花称2013年10月30日的借条并非其所写,在法庭预留提交书面鉴定申请的时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应视为对借条认可,对其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2017年7月17日被告陈x兵、李x花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未超出2013年10月30日10000元借条的范围,现原告王x要求被告陈x兵返还2013年11月30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的主张,因其提供的借条为证据,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x兵、李x花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x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x兵、李x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李x花在一审中表示2013年10月30日的2万元的借条是上诉人陈x兵出具的,而上诉人陈x兵也认可该借条是其出具,故上述借条应属上诉人陈x兵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陈x兵上诉称被上诉人系高利贷非法放贷人员,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称其系受被上诉人诱骗出具了上述借条,经查,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表示其受诱骗,且二审中亦未举证证实其受诱骗,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称其已归还5万多本息,经查,上诉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308元,由上诉人陈x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x友
审判员
刘 x
审判员
尹 x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x盈